铜仁市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管理我市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行为,保护水生生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贵州省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试行)》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铜仁市长江流域天然水域,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使用钓具、钓法、获取钓获物的行为。
天然水域:指池塘、稻田等人工建设的养殖水域以外,水体资源天然形成,系全民和集体所有的公共自然水域。
第二条禁钓区禁止垂钓,垂钓区只允许休闲垂钓。
禁钓区:包括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垂钓的区域。
垂钓区:禁钓区以外的水域或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可以垂钓的区域。
休闲垂钓: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本办法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禁钓区和垂钓区的具体范围(河段的起止经纬度、小地名等),由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明确标识公布,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禁钓区设置明显标识标牌,标明禁钓区范围。
第三条在我市长江流域天然水域进行休闲垂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遵守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钩尖数量不超过2个)的规定。
第四条在垂钓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农业农村部和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禁用钓具;
(二)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
(三)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以及泥鳅、虾、螺类、野生蚯蚓等活体生物作为饵料进行垂钓;
(四)使用船艇、排筏、其它水上漂浮物等工具;
(五)使用单钩钩宽超过1.6厘米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
(六)在天然水域中构筑设置固定钓位;
(七)法律法规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垂钓行为。
第五条钓获国家或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若发现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有明显外伤,应及时报告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收容救护工作。
第六条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1尾(只),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禁止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禁止收购、销售钓获物及其制品。
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不再放入原水体。我市常见的外来入侵物种有:罗非鱼、大口黑鲈(加州鲈)、太阳鱼等。
第七条铜仁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长江流域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的工作。
第八条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休闲垂钓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长江流域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的管理,依法查处违规垂钓行为。同时引导垂钓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鼓励推进垂钓人员实名登记。
第九条铜仁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垂钓组织应当发挥行业引领作用,强化行业自律自治、相互监督,对垂钓人员进行文明垂钓教育,规范垂钓行为。
第十条在铜仁市长江流域天然水域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举办地所在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钓获物种类等事项。活动举办时,所在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垂钓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义务,配合监督检查,做到安全垂钓、生态垂钓、文明垂钓。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垂钓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执法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钓获国家、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拒不放回原水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需以垂钓方式在禁钓区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的,须按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铜仁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施行期间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并适时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