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铜仁市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公告
根据工作安排,现将我局起草的《铜仁市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3月8日—2024年3月22日,共计10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欢迎广大人民群众提出意见和建议(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铜仁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张安青联系电话:0856-5222161
意见反馈邮箱:572097317@qq.com
通讯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黑松塘路4号(铜仁市农业农村局605室)
铜仁市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管理我市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行为,保护水生生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贵州省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试行)》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铜仁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使用钓具、钓法、获取钓获物的行为。
第二条禁钓区禁止垂钓,垂钓区只允许休闲垂钓。
禁钓区:包括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垂钓的区域。
垂钓区:禁钓区以外的水域或县级以上渔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可以垂钓的区域。
休闲垂钓: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禁钓区和垂钓区的具体范围(河段的起止经纬度、小地名等)以及限钓区的垂钓期,由县(区)明确标识公布,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各区县渔业主管部门应在禁钓区设置明显标识标牌,标明禁钓区范围。
第三条在我市长江流域天然水域进行休闲垂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钩尖数量不超过2个)规定。
第四条在垂钓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农业农村部和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禁用钓具;
(二)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
(三)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以及泥鳅、虾、螺类、野生蚯蚓等活体生物作为饵料进行垂钓;
(四)天然水域中构筑设置固定钓位,使用船艇、排筏、其它水上漂浮物等工具;
(五)单钩钩宽超过1.6厘米(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
(六)在天然水域中构筑设置固定钓位。
第五条钓获国家或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若发现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有明显外伤的,应及时报告属地渔业主管部门,开展收容救护工作。
第六条每名垂钓者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1尾(只),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物种、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不纳入钓获物管理。我市主要外来入侵物种有:罗非鱼、大口黑鲈(加州鲈)、太阳鱼等。
第七条禁止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
禁止收购、销售禁捕水域钓获物及其制品。
第八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工作。
各区县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依法查处非法垂钓行为。
第九条各区县渔业主管部门可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休闲垂钓管理制度,推进垂钓人员实名登记。
第十条铜仁市辖区内各垂钓组织应当发挥行业引领作用,强化行业自律自治、相互监督,对垂钓人员进行文明垂钓教育,规范垂钓行为。
第十一条在天然水域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举办地所在区县渔业主管部门报备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钓获物种类等事项。活动举办时,区县渔业主管部门应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垂钓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义务,配合监督检查,做到安全垂钓、生态垂钓、文明垂钓。
垂钓人员应具有安全意识,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
垂钓人员应自觉维护垂钓水域自然环境,不损坏水岸植被,不乱扔垃圾,垂钓结束时应收集带走全部废弃物。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垂钓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执法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钓获国家、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拒不放回原水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需以垂钓方式在禁钓区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本通告由铜仁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本通告自2024年 月 日起实施。若施行期间,中央、省出台新的规定,本通告与中央、省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并适时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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