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非公开信息 |
理由或依据 |
1 |
动物疫情信息、处置情况报告及相关经费文件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条: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 |
2 |
未经统计局公布的农产品加工率、规模企业个数、加工总产值等农产品加工有关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
3 |
内部审计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纯属行政机构内部组织人事、财务和工作运转的内部信息属非公开信息。 |
4 |
农机购置补贴受益对象的详细住址(到具体门牌号)和身份证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
5 |
兽药、饲料、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
6 |
重、特大突发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调查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调查的原始系统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
7 |
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的检验检测报告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
8 |
展示展销活动中获取的企业法人个人信息;农业信息化情况调查中获取的案例信息;农业网络信息员(网评员)的个人资料及网络发帖相关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
9 |
种子企业统计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统计调查中获取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以统计以外的目的。 |
10 |
涉及技术保护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项目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
11 |
意识形态相关工作、网评相关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
12 |
机关办公场所建设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纯属行政机构内部工作运转的内部信息属非公开信息。 |
13 |
组织人事内部运转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纯属行政机构内部组织人事、工作运转的内部信息属非公开信息。 |
14 |
财务工作运转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纯属行政机构内部运转和财务和工作运转的内部信息属非公开信息。 |
15 |
干部个人信息、档案、个人事项报告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涉及商业秘密、公民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要求,对干部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十六条:组织(人事)部门和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 设专人妥善保管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汇总综合、查核等材料。 |
16 |
党员统计信息、公务员统计信息、事业单位统计信息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公民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
17 |
植物检疫办案信息和境外新传入或境内新发现的潜在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首次发生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发生信息 |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农业农村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农业植物疫情。 |
18 |
过程性文件 |
《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第九条:除行政机关依法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
19 |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 |